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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富豪神奇斩获中石油超级大单为何还三战IPO?被疑国有资产流失

2019-01-30 10:09:51 来源:时间财经 浏览:51010

 河南商人李新华在“神奇”获得中石油近20年大合同后,为何10年三度IPO?

  作为驻马店地区富甲一方的望族,李新华家族曾占据当地电力、天然气、化工、石油等多个“要害行业”,在2008年财富就达到29亿元。

  之后十多年中,李新华家族经营的天然气企业——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天燃气”)三度冲击A股IPO。遗憾的是,前两次均以失败告终。2015 年 8 月,公司“退而求其次”,选择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很快,蓝天燃气就蹿升为新三板河南省的“营收王”和“盈利王”。财报显示,2015至2017年度,公司分别实现营收20.66亿元、19.80亿元、25.12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80亿元、1.40亿元、2.14亿元,显示出极强的盈利能力,这也再度点燃李新华的“A股梦”。

  富二代李新华堪称“商业奇才”。2006年,年仅30岁的他从父亲李万枝手中接管了河南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蓝天集团”)。公开资料显示,李新华1975年出生,1993年18岁时在驻马店公安局担任民警,2003年出任蓝天集团总经理。

  蓝天集团成立于1986年,前身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于2004年完成改制。根据招股书,蓝天集团整体出让时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仅为1066万元,李万枝等人以共计2000万元拿下集团所有产权。其中,李万枝出资236万元。

  之后,在经历了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后,李新华于2006年成为蓝天集团实际控制人。在其带领下,蓝天集团“脱胎换骨”,尤以天然气业务最为突出。

  2008年,蓝天燃气营收达到9.31亿元,净利润6982.99万元。同年,在《新财富》杂志编制的“2008年500富人榜榜单”中,李新华家族以29亿元身价排名第239位。那一年,李新华仅有32岁,与他并列的是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人、时年41岁的沈南鹏。

  仅用短短三四年时间,李新华家族就积累了惊人的29亿元身价。巨额财富究竟从何而来,如今已不得而知。蹊跷的是,尽管最赚钱的燃气业务已在新三板挂牌,李新华家族近几年却逐渐消失在“新财富500富人榜榜单”之外。而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18胡润百富榜》,李新华家族2018年身价为20亿元,成为驻马店首富。

  2018年6月,拥有傲人业绩的蓝天燃气第三次向证监会提交IPO申请。5个月后,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意见共包括35个问题。除了此前常见的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气源过于依赖中石油外,证监会还质问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是否涉及驻马店原市委书记刘国庆贪腐案。

  关于上述问题,时间财经拨打蓝天燃气官网电话,相关人士回复称,采访事宜需联系董秘,但无法告知其私人电话。之后,时间财经多次致电董秘办公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疑涉两起贪腐案

  公开资料显示,刘国庆,男,1957年出生于河南太康,曾任驻马店市委副书记,2013年至2014年任驻马店市委书记。

  2017年1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驻刘国庆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刘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昌中院审理查明,刘国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99万元及港币10万元。

  法庭调查显示,刘国庆在担任驻马店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东方金典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甲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还收受驻马店市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乙人民币1000万元,伙同雷某收受驻马店市开发区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王某人民币1500万元。

  据河南商报,从2008年3月调任驻马店代市长,直到2014年4月被宣布落马,在驻马店这几年,刘国庆的一些行为引起非议,尤其是与当地房地产商们的关系,颇受外界诟病。

  在反馈意见中,证监会公开质问蓝天燃气: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新华涉及刘国庆贪腐案件的具体情况,未被立案调查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可能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这并非蓝天集团首次涉及贪腐案。2009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副处长胡汉成无期徒刑。

  案件显示,2002年上半年至2004年10月间,蓝天集团就“西气东输”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申请贷款。在此过程中,原蓝天集团贷款经办人、公司自然人股东之一李向军以签署咨询合同的名义,先后从蓝天集团套取900万元,其中400万元付给胡汉成,500万元自己挪用。

  随后,李向军、胡汉分别因上述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但监管机关并未对蓝天集团进行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蓝天燃气的保荐机构认为,蓝天集团不存在因胡汉成案件受到或可能受到处罚的情形。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告诉时间财经,公司在大多数刑事罪名中都不属于法定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存在公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这个案件里,受贿的主体和最终受益人都是个人。如果以公司的账户和名义收受贿赂,就会构成单位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蓝天集团的前身是河南中原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气化”),控股股东为河南蓝天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天投资”)。

  1999年4月10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液化总公司与河南省伟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等五家企业签订协议,拟共同发起成立中原气化。

  两天后,河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下称“国资局”)确认了中原气化各股东所持股本类别,其中液化总公司出资形成的8000万股界定为国家股,由驻马店地区国资局持有;其余五家股东出资形成的600万股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1999年6月29日,中原气化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法人代表李万枝,注册资本8600万元。2001年9月26日,由于驻马店市不再保留国资局,其职能并入驻马店市财政局,中原气化原来由国资局持有的8000万股国家股改由驻马店市财政局持有。

  2003年6月20日,河南省伟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第一造纸厂五家企业因经营困难,将中原气化600万股(持股比例6.977%)全部转让至液化总公司,转让价格为901.76万元。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中原气化股权结构为:驻马店财政局(液化总公司出资)8000万股、持股比例93.02%,液化总公司600万股,持股比例6.977%。

  2003年6月,中原气化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蓝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亿元,其中驻马店财政局出资8000万元,液化总公司出资7.2亿元,新增出资7.14亿元。

  2003年5月,液化总公司产权制度改革启动。同时,驻马店市财政局将其在蓝天集团中的出资额8000万元转让给液化总公司,转让价格为8000万元。变更完成后,中原液化(液化总公司改制完成后)持有蓝天集团100%股权,共计8亿股。

  2003年10月24日,驻马店市审计局出具报告,经审计液化总公司及其下属单位截至2003年6月30日的合计净资产为552.25万元。

  2004年1月31日,驻马店市经贸委对液化总公司的改制问题作出批复,具体内容如下:同意对液化总公司实行国有产权整体出让改制,改制后李万枝等股东出资的新公司承担液化总公司的全部有效债权债务。液化总公司整体出让改制时总资产额为17.63亿元,负债总额为17.52亿元,所有者权益为1065.81万元。

  液化总公司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1065.81万元、土地出让收益354.18万元和改制后新股东承担的安置补偿费用603万元,合计2022.99万元支付原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这意味着,李万枝等人以2000多万元的价格获取液化总公司100%股权。

  2004年1月31日,驻马店市财政局与李万枝为代表的49个自然人股东签订《产权转让协议书》。至2004年1月,液化总公司改制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经有权部门批准,以李万枝为代表的49个自然人以液化总公司为载体持续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若以2003年6月液化总公司901.76万元收购6.977%股权为基准进行测算,截止2003年3月31日,液化总公司的净资产应为1.29亿元,但李万枝等人付出的交易价格仅有2022.99万元。之后,包括《财经》、《理财周报》在内的多家媒体曾质疑蓝天集团在改制过程中“涉嫌国有资产流失”。

  部分业内人士告诉时间财经,对于拟IPO企业因早期国企改制而出现的“瑕疵”,只要符合当时的转让程序,并得到相关部门文件确认,一般不会去追究“原罪”。

  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张越对时间财经表示,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如果发现一些以前改制等的问题,一般采取政府主管部门背书的方式应对证监会的审查。从上市辅导角度上说这种做法是常见的方式,至于这种方式能否被证监会认可,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股权转让迷雾重重

  据《河南日报》2006年的一篇报道,李万枝生前在蓝天集团主抓发展战略,李新华抓内部管理,李万枝五弟李万斌分管财务和融资,这三人被称为集团“三驾马车”。

  不幸的是,2006年10月8日,集团创始人李万枝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十天后,李万枝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刘开荣(李万枝妻子)、李国喜(李万枝大儿子)、李新华(李万枝儿子)、李效萱(李万枝女儿)、李开琪(李万枝父亲)、徐明月(李万枝母亲)签订《遗产继承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为:李万枝生前在中原液化拥有236万元出资,首先按照夫妻共同资产分割出一半,即118万元出资归刘开荣拥有,剩余118万元由被继承人刘开荣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李国喜、李新华、李效萱、李开琪、徐明月5人为安慰被继承人遗孀刘开荣,均同意放弃对上述股权;因此,李万枝去世后,刘开荣继承了共计236万元出资额。

  2006年11月21日,中原液化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1500万元。一个月后,刘开荣与李新华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原液化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后者。至此,李新华在工商登记中的出资比例达到19%,五叔李万斌的出资比例为9%,李国喜、李效萱分别为2%、1%。

  2007年5月28日,中原液化临时股东会议通过决议,由李新华等16名自然人以现金方式增资3500万元,将中原液化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值至5000万元。其中,李新华增资2265万元,李万斌增资760万元,李国喜增资35万元,李效萱未增资。增资完成后,李新华出资比例增至51%,李万斌增至17.90%。

  之后,公司又经历多次股权转让。至2008年12月9日,蓝天燃气注册资本达到1.5亿元,蓝天集团持股60%、李新华、李万斌分别持股10%、4%。

  2010年4月9日,李万斌与蓝天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600万股股份按6.00元/股的价格转让给蓝天集团,转让原因为:李万斌与公司董事会对企业发展存在不同理念。至此,蓝天集团老臣、李新华五叔李万斌正式出走。

  蹊跷的是,另一名自然人股东赵春花在一个月前也与蓝天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的计算办法却是,以赵春花原始出资额20万元加计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2.25%)和24个月计算的利息作为价格,即20.90万元。

  对此,公司给出的解释是,赵春花受让股权时为国家公务员。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此次股份转让的价格按照原始出资额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确定,赵春花未获取不当利益。”

  截至目前,蓝天燃气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新华,持有蓝天投资64.08%股权,蓝天投资持有蓝天集团100%股权。此外,李新华还直接持有蓝天燃气8.41%股份。

  神奇搞定中石油20年大合同

  根据中国现行的天然气行业管理体制及相关政策,天然气由国家统筹分配和管理。目前蓝天燃气的气源来自中石油西气东输一线和西气东输二线供应的天然气。虽然已经形成一个双气源、双向流通的天然气管道网络,但公司目前主要供应商仍为中石油。

  招股书显示,2013至2018年度,蓝天燃气第一大供应商均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东部分公司(下称“中石油”),公司从中石油采购天然气的金额在当期营业成本中的占比分别为92.10%、95.12%、90.96%、80.12%、82.72%。

  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与公司十多年前的一笔大额采购合同密切相关。

  2003年12月7日,豫南管道(蓝天燃气前身)与中石油签订照付不议的《天然气销售协议》,约定自2004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中石油每年向豫南管道供应天然气4.69亿标准立方米。

  天然气产业有一个重要行业惯例,即采购方与资源方之间签订长期照付不议的采购合同。在合同期内,采购方依照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执行照付不议,资源方依照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照供不误。在合同期内,若中石油发生短供,则需向豫南管道提供短供补偿。

  2009年1月7日,蓝天燃气与中石油签订变更协议,鉴于豫南管道整体变更为蓝天燃气,双方同意豫南管道在上述《天然气销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蓝天燃气继续承担。

  2009年8月18日,蓝天燃气与中石油签订变更协议,约定自2007年起至付气期结束止的每一个交付年度,供气量由4.69亿标准立方米/年变更为4.64亿立方米/年。

  2010年12月18日,中石油与蓝天燃气签订补充协议,2010-2014年度中石油供应天然气的合同量变更为5.74亿立方米、6.34亿立方米、7.14亿立方米、8.14亿立方米、8.64亿立方米。

  2018年3月31日,蓝天燃气与中石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2018年度中石油向公司供应天然气的合同量变更为10.96亿立方米。

  值得注意的是,蓝天燃气与中石油20年采购合同将于2023年底中止。之后,公司能否从这家超级供应商继续获取气源仍存在较大变数,这或许也是李新华急于将蓝天燃气IPO的原因之一。

  2015年10月,在蓝天燃气新三板挂牌仪式上,李新华曾说,“这次挂牌,不仅是老总裁的夙愿,更是两代蓝天人多年的梦想”。近日,李新华在接受《大河报》采访时又表示,“我父亲认为,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企业不上市就是没有完成使命。老爷子把棒交给我,我想这就变成了我的使命。”

  显然,在李新华眼中,新三板并非终点,只有A股才是“梦想之地”。“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三战IPO的李新华能实现夙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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