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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实业股权转让“波谲云诡” 上交所发函询问

2017-07-28 09:41:19 来源:中国证券报 浏览:50001
江泉实业(6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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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6日晚间,江泉实业披露了控股股东宁波顺辰与上海超聚金融终止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流产。对此,上交所向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郑永刚高度重视控制权转让事项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而仅仅时隔一日,该公司又于27日再次公告股权转让事项。对此,上交所于27日当晚再发问询,要求公司充分披露相关情况。

  前期,江泉实业于5月2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宁波顺辰拟筹划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事项。6月8日,宁波顺辰与上海超聚金融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15.5元/股,较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溢价幅度超过100%。股票复牌后,连续两个交易日涨停。

  江泉实业披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公告时,却未披露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和资信状况、后续安排、正式协议签署须满足的条件等事项,存在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信息披露不完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问题,对投资者有一定的误导。对此,上交所曾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发出监管问询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高溢价转让的合理性,并要求公司说明受让方的履约能力等信息。26日公司披露终止协议后,上交所当日下发监管工作函,对公司的控制权转让终止事项刨根问底,严查“忽悠式”转让,防止公司不当信息披露影响二级市场股价。同时,公司在终止控制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告中,披露仍然在筹划控制权转让。对此,上交所在监管工作函中明确要求,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按规定分阶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风险。

  前次股权转让筹划一个月后即告终止,终止后第二天即再次筹划并签署了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江泉实业控制权转让可谓“屡败屡战”。对此,上交所在27日的监管问询函中,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说明短期内再次进行股权转让的筹划及实施过程,说明前次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终止前,是否即已筹划本次股权转让事项,是否及时披露股权转让事项的重大进展;要求股权转让双方充分披露,特别是受让方大生农业集团的主营业务等具体情况。受让方的收购能力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重要依据,而事实上,公司公告中对此却是一笔带过,信息披露明显不够充分。

  市场人士表示,江泉实业前期反复重组失败,股权转让也再起波澜,市场已经对公司失去信心。在从严监管的大形势下,股民投资还需理性,对“壳”公司尤其需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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